除非章程另有规定,提名委员会负责提名教区总会理事会和教区总会所有其他委员会和机构的成员。委员会根据各委员会或机构的职责、成员需求、建议的被提名者以及会议地点和日程安排,考虑地理位置、职业、以往为教区服务的记录及其他相关数据,在教区内寻找合适的被提名者。委员会成员负责在他们各自被任命的教区范围内收集被提名者的信息(与班级和地区教区的书记员协商)。委员会还监督各委员会和机构成员在地域、性别、年龄、文化和社会差异、种族/民族代表性以及学术和其他适当专业知识方面的包容性。会计处 第 3 章,第 I 部分,第 5 条,第 8 节)。
提名委员会
背景介绍
提名委员会的前身是 1939 年成立的提名委员会(Committee on Nominations)。MGS 1939, p. 322).该委员会于 1962 年成为一个常设委员会(见第 322 页)。MGS 1962, p. 393).1970 年,教区大会开始对各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进行改革,力求使各小组更加协调一致;当时,提名委员会也进行了一些重组(《1970 年,教区大会开始对各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进行改革,力求使各小组更加协调一致》,第 393 页)。MGS 1970第 146-148 页)。
会员资格
委员会的十三名成员必须包括:八个地区教区各一名代表;非裔美国人、西班牙裔美国人、印第安原住民、太平洋裔美国人和亚裔美国人等种族/族裔群体各一名代表;以及教区大会前任主席。在任何时候,至少三名成员必须是平信徒,三名必须是牧师。地区教区会议和种族/民族理事会负责提名该委员会的成员(《教会条例》第 3 章第 I 部分第 5 条第 8 节)。
请考虑神是否在呼召你加入提名委员会。如果是,请联系您所在地区的会堂书记或种族/民族理事会。